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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导游、领队和旅行社经理资格等证书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5-15 01:46: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考试改革工作,充分利用地方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考试工作的有利条件,按照责权一致、提高效率、加强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决定对导游、领队和旅行社经理资格等证书的样式及核发办法进行改革。

具体办法如下:
  一、 从2001年起,导游证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初级证书、中级证书及出境游领队证、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核发,在证书发证机关一栏加盖核发机关印章。
  二、 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证书和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在原样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作相应改进,连同导游证、出境游领队证一起,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各地根据需求量向国家旅游局领购。
  三、 导游证、出境游领队证按我局《导游证管理办法》和《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初级证书、中级证书和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仍沿用现行编号规则。
  四、 此通知所含各类证书在全国旅游行业内有效通用,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持外省核发证书的人员进入本地从事相关业务。
  五、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苏州市、桂林市旅游局,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的指导、协调下,组织本市导游员、领队和旅行社经理等人员的考试,并负责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证书编号中地区识别码部分加入相应城市识别码。
  六、 中国天津旅游管理干部学院可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承办上述人员考试的相关工作。
  七、 此前有关证书管理的规定与此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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