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赋予消费者说“不”权利 对付“霸王条款”有新招

  • 2020-07-16 09:13:29
  • 北京晚报

买房、买车、吃饭、住店、网络购物……日常生活消费中,我们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格式合同。面对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文字,消费者容易因为没看清而掉入“霸王条款”的陷阱。一旦出现纠纷,商家就会以消费者签字为由撇清责任。然而,民法典新规却赋予了消费者在诉讼中对“霸王条款”直接说“不”的权利。

消费者口中常说的“霸王条款”通常指商家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例如一些餐饮企业强制收取的餐位费、茶位费、包厢费……已被普遍视作“霸王条款”。

朝阳法院法官张琦表示,关于“霸王条款”,现行合同法司法解释有这样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上述规定赋予了消费者撤销“霸王条款”的权利,然而新颁布的民法典在这方面却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变更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合同编第497条、498条基本沿用了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包括对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等等。民法典自明年1月1日施行,合同法同时废止。本报记者 张蕾

  • 编辑:张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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