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通过官方微博发表关于电影《天书奇谭》版权的声明,并称电视剧《天书奇谭·平妖传》公开内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天书奇谭”字样。由于“天书奇谭”四字系美影享有权利的专有知名名称,美影已正式委托律师函告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电影集团”)、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等,要求立即删除任何使用“天书奇谭”字眼的宣传报道。
公开资料显示,《天书奇谭》系美影于1983年出品的影院动画长片,由王树忱、钱运达导演,包蕾、王树忱编剧,柯明担任造型设计,影片根据中国古典神话小说《平妖传》改编而成,是中国第三部动画长片,并且具有原创情节,主要讲述天宫里的袁公将天书传给人间,向蛋生传授法术造福于民的故事。
美影方面在声明中表示,“天书奇谭”为美影原创,并经动画影片《天书奇谭》播出和美影的持续投入宣传,而具备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北方电影集团、优酷等在拍摄电视剧《平妖传》时对外宣传中使用了美影原创并享有权利的专有名称“天书奇谭”字样,此举为严重妨碍美影使用和开发原创作品的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正式委托律师函告上述两家公司,除了要求立即删除任何使用“天书奇谭”字眼的宣传报道之外,在对电视剧《平妖传》的任何拍摄以及宣传发行过程中均不得使用“天书奇谭”。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本伟表示,“艺术创造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用到一些其他作品,但由于掌握材料有限,案件是否构成侵权不可一概而论。假若构成侵权行为,被侵权方需要及时维权,发律师函也是维权的方式之一,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并告知侵权方停止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