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庆区发布消息,延庆所有公园、广场、妫川广场、百泉公园、体育公园等禁止遛狗!

公园是市民健身、休闲的公共场所,但部分“狗爸狗妈”带着自己的爱犬到公园遛狗时,宠物随地便溺,既破坏了公共卫生,又影响其他人。

虽然在各个公园入口处,可以清晰看到告示牌上注明,“宠物禁止入园”的图标和文字,遛狗的市民对禁令熟视无睹,有个别市民牵着狗在公园里溜达,各种草地和花圃成了狗狗方便的场所,更有市民解开狗绳让其自由活动。
近日,延庆公安分局治安支队,联合多部门对开放式公园出入口施行精细化管理。

为了彻底杜绝公园内发生不文明养犬行为,延庆区公园管理处为妫川广场、百泉公园、体育公园15个入口处安装了醒目的禁止携犬入内文明警示牌,提醒过往遛狗人士不得携犬进入公园

此外,针对早晚遛狗的市民较多易发生不文明养犬现象,公园管理处还为广场和公园分派了20位文明劝导员,每天在公园内及出入口,对过往市民及遛犬人士
进行监督和引导。
知多一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怎么定责
饲养的动物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从最早期农业文明时代的基本生产资料,逐渐发展为较高层次的宠物、陪伴物等。野性使然,动物天生具备侵害他人的危险,司法实务对动物侵权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归责基准,使动物所有人、管理人严格承担必要责任,以保护他人的生活安宁以及人身财产安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目前在我国民法典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我国民事司法实务关于各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内容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其第七十八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承担更为严厉的“无过错责任”。通俗地讲,此类案件中的被侵权人无需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对侵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只需证明自己遭受到其饲养动物的侵害,责任人即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本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责任人才得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没牵狗绳的加重侵权责任
动物所有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积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管控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否则将承担更为严厉的侵权责任。此类管控失序既包括主观大意,如遛狗时不牵狗绳、进电梯时不戴防咬口罩等,又包括管理不力,包括动物丢失未及时找回、放弃饲养动物未送交留检所而自行遗弃等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这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并没有规定减轻责任的规则,因此将其称为绝对责任条款。明年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减轻责任的规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被侵权人重大过失或者过失所致损害,不在减轻责任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