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俊栋)文化和旅游部官网日前发布《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旅游市场将实行“黑名单”制度。其一系列举措既将在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等方面发挥作用。
随着“互联网+旅游”的日益活跃,线上各类不规范的旅游经营行为引发公众关注,针对这一趋势,《办法》明确线上线下同步纳入黑名单管理。《办法》适用主体既包括传统的旅行社、景区、旅游住宿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导游等从业人员,也包括新兴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即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及从业人员,上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具有《办法》规定七类严重违法失信情形之一的,就要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实施惩戒。同时还将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分级管理。《办法》规定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各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省级、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下一级行政部门认为部分违法失信行为确需列入上一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实施更大范围惩戒的,可以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并经其复核确认后列入。对于旅游市场主体和导游跨区域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行为,由旅游市场主体所在地和导游证核发地相应机构负责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旅游,本身就是一种以跨区域的为主要特点的活动,各地旅游资源、旅游政策的不同决定了旅游政策不能“一刀切”,因此,“黑名单”分级管理是符合当地旅游行业的发展规律、发展模式之举。
据介绍,这七类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包括: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将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其将受到限制高消费旅游的惩戒,限制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对被纳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将在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方面予以限制,向相关部门通告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办法》与此前文化和旅游部等26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现有效衔接,明确了六大惩戒措施,其中,对被纳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将在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方面予以限制,向相关部门通告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被纳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将实行限制高消费旅游惩戒,即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联合惩戒是旅游行业的“黑名单”与整个社会“失信惩戒”制度相互对接的成果,“黑名单”的互通,可以扩大惩戒范围,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