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非机动车’与人们概念中的‘非机动车’含义不尽相同。”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在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表示,《条例草案》中规定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而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并不属于本次立法调整范围。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富莹在做《条例草案》说明时指出,北京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和租赁自行车数量增长迅猛,但相应的管理制度滞后,与此相关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北京市的电动自行车绝大部分由外地生产流入,本市对生产环节无法有效监管,销售环节又存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措施权威性不够等问题,导致源头管理不力,不少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社会”。李富莹介绍,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本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300多万辆,占到电动自行车总数的80%。
而且李富莹坦言,现有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规定不完善,管理依据不足,比如,针对自平衡车、独轮车等上路使用,拼装、改装非机动车,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非机动车停放规范和禁止停放区域等,均缺乏明确规定。
对此,《条例草案》拟明确,电动自行车以及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而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近年来频繁、大量出现在道路上的快递、外卖配送非机动车,《条例草案》拟要求,驾驶车辆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实施逆行、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醉酒驾驶等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当场扣押违法车辆并处以500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1个月内对同一企业用车违反本条例规定做出5次罚款处罚规定的,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其对违法行为人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车辆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