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鹿杨)12月1日,住建部发布《城市供水条例(征求意见稿)》,从供水水源、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供水设施运行与维护等多方面作出规范。其中明确,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由于工程施工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及范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取水水量、水质以及供水水量、水质、水压的监测与预警。
在供水水源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应将水源保障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公共服务用水。另外,各地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