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旅游网报道】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增强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出台施行《条例》正是首都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助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条例》明确了公共文化设施主要包括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及各类人群的活动中心、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公共阅报栏等多种类型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各级政府可以采取“新改扩”建、租赁和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同时,建立“总分馆制”服务体系,推动文化资源下移、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鼓励公民、法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条例》要求,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开放时间不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最低时限,鼓励延时、错时、夜间开放,节假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全面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等系列文化品牌活动,向公众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艺演出、文艺辅导培训、陈列展览、数字文化服务、电影放映、体育健身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设立“文化馆月”,在每年八月以文化馆为主体,组织策划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条例》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服务提供、社会参与和保障措施等多方面作出规定,以法治力量对公共文化建设作出刚性保障,推动首都公共文化服务更加“人人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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