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得禁止消费者“转卡”

  • 2024-06-07 16:08:00
  •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高健)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解释》提出,消费者可七日内无理由退款。

《解释》首先明确了“持卡人作为原告”这一原则。实际中,预付卡付款人和实际持卡人也许并不是同一个人,对此,商家往往辩称实际持卡人没有诉讼资格。对此,《解释》提出:记名预付卡持卡人与预付卡或者预付式消费合同记载当事人不一致,但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合法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另外,最受消费者诟病的商家自定义的“免责条款”等协议内容,《解释》也以列举了七种情形格式条款无效: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另外,《解释》还针对现实中常见纠纷问题,明确赋予了消费者一系列的权利。

首先,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可以转让,简言之,消费者可以“转卡”,商家不得对此禁止。

同时,消费者有拒绝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消费者可以七日无理由退款。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预付式消费合同对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解释》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除权等。

《解释》对商家相关责任也作出规定,包括返还预付款责任、当事人赔偿损失责任等,并对退款利率、退款利息起算时间、赠送消费金额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健身房跑路、美容效果不满意……很多消费者在实际中还提出商家存在欺诈。

对此,《解释》明确,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规定五种行为构成欺诈: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存在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对于《解释》,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王永明,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

  • 编辑: 邢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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