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2025年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25-01-28 08:00:00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各有关旅行社:

根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按《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条件

依据《旅行社条例》设立并足额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旅行社(包括选择购买旅行社保证保险方式交纳保证金的旅行社),可按《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降低保证金交纳数额。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申请将保证金的交纳数额降低50%。被冻结保证金的旅行社不得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二、降低保证金交纳数额起算日计算方法

(一)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起算日为旅行社向指定银行足额交纳总社保证金、指定银行开具存款凭证之日,与旅行社因设立分社增存保证金的日期无关。旅行社依照有关规定从现金存款方式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改为购买旅行社保证保险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影响起算日的计算。初次交纳保证金时选择购买旅行社保证保险方式的旅行社,起算日为保险生效之日。出境游组团社的交纳保证金起算日为该社增存出境游保证金的存款日期。2022年4月12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享受疫情期间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之日为起算日。

(二)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和《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或人民法院划拨过保证金的旅行社,起算日为旅行社补足应交纳金额、指定银行开具存款凭证之日。

三、保证金降低数额确定方法

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其保证金降低数额为现已交纳保证金数额的50%,办理完成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手续后再增设分社,应按《旅行社条例》规定数额的50%交纳保证金,已降低保证金50%的旅行社不可再次降低保证金。

四、办理降低保证金工作安排

办理时间:2025年2月10日至3月10日(工作日办理)。

办理方式:全程网办

业务咨询电话:89150084、89150048

技术支持电话:59009008

咨询时间:工作日9:30-11:30,13:30-16:30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请与受理

旅行社工作人员登录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旅游行业管理平台(http://banshi.whlyj.beijing.gov.cn/hygl/),选择“旅游企业登录”,进入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用户名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密码遗失的可点击登录框下方的“忘记密码”按要求查询。

登录系统后,选择进入“北京市旅行社业务管理系统”,在系统页面左侧找到“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按提示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图片。

旅行社应按要求将材料原件拍照或扫描后形成图片(一般为.jpg格式)上传至正确位置,注意保持图片清晰、完整,保持图片方向正立。

操作时可通过“保存”功能将已填报信息暂存在系统内,完整填写并上传材料后应点击“提交”按钮正式提交申请。请务必于办理期内提交申请,3月10日24时将关闭“提交”功能。

正常提交的申请,旅行社可在五个工作日后登陆系统查看受理情况;被驳回需补证的申请,请及时修改并在受理时间内重新提交,逾期则需推迟至下一批办理时另行申请;被受理的申请进入审核环节。

(二)审核及注意事项

符合降低保证金条件,申请被审核通过的旅行社将取得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50%的资格。我局将同步向保证金存储银行及承保保证金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发布具备降低保证金资格的企业名单,不再单独为企业出具办理结果文书。

选择现金存款方式交纳保证金的旅行社在审核通过后可前往保证金存储银行办理减交手续,选择购买保险方式交纳保证金的旅行社联系保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按减半后金额购买保险。

六、旅行社增加出境旅游业务后需按规定增存保证金

旅行社降低保证金交纳数额后依法增加出境旅游业务,增存保证金的方式如下:

(一)增加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数额增存保证金。

(二)旅行社分社因设立社增加出境旅游业务而相应增加出境旅游业务,由设立社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增存保证金。

(本通知有效期:2025年3月10日)

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及保证金保证保险试点承保机构联系表

  • 编辑:吴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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