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旅游网服务使用协议

1. 特别提示

1.1

北京旅游网(http://www.visitbeijing.com.cn,以下简称“本网站”)是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主办的网站,信息中心负责该网站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北京旅游信息网畅游北京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首都旅游形象,发布各类旅游信息和资讯、为游客免费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请用户使用本网站前仔细阅读本法律提示。您一旦使用本网站则表明您已明知并接受这些提示。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提示的要求使用本网站的信息和服务,否则本网站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2

用户注册成功后,本网站将给予每个用户一个用户帐号及相应的密码,该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2. 服务内容

2.1

本网站服务的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例如博客、播客、搜索、交友、论坛(BBS)、聊天室、电子邮件、发表新闻评论等。

2.2

用户理解,本网站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3. 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3.1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本网站有权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3.2

用户理解,本网站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本网站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本网站应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3.3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本网站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而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3.3.1 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3.3.2 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3.4

如用户注册的免费网络服务的帐号在任何连续180日内未实际使用,则本网站有权删除该帐号并停止为该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

4. 使用规则

4.1

用户在申请使用本网站服务时,必须向本网站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

4.2

用户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如用户发现其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本网站。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4.3

用户同意本网站有权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公益性或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本网站的任何页面上投放广告),并且,用户同意接受本网站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旅游产品或其他相关信息。

4.4

对于用户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论坛、BBS、新闻评论、个人家园)上传到本网站上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本网站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4.6用户在使用本网站的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6.1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4.6.2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6.3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4.6.4 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本网站的服务损害本网站的利益,包括并不限于发布非经本网站许可的商业广告;

4.6.5 不得利用本网站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4.6.6 不得利用本网站提供的网络服务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4.6.7 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4.7

本网站有权对用户使用本网站网络服务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用户存储在本网站的内容进行审核),如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本网站或其授权的人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张贴的内容等、暂停或终止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以减轻用户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4.8

本网站针对某些特定的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如使用该等网络服务,视为用户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的内容。

5. 知识产权域名、标识及专有名称

本网站所使用的http://www.visitbeijing.com.cn以及本网站的其他注册域名、商标标识及专有名称均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本网站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将上述域名、商标及专有名称进行容易引起混淆或歧义的使用。本网站所使用的网站标识、图案、中英文名称为北京旅游信息网专有标识,未经网站所有者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

版权

本网站包含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形、图片、视像及声音内容、LOGO标识,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的所有权归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所有。

本网站的内容和软件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等目的时,需征得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或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非商业用途时,应遵守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网站所有者及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版权异议

如权利人认为本网站内容中所涉及的文字作品、图片和音视频资料(以下简称“作品”),侵犯其著作权的,请及时书面通知本网站,本网站将依法删除被指侵权的作品或断开相应的链接;但权利人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异议。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本网站错误删除作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的链接的,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转载

本网站内容中凡注明“来源: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等,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必须是以新闻性或资料性公共免费信息为使用目的的合理、善意使用,不得对本网站内容原意进行曲解、修改,并应注明“来源: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站摘录或转载的属于第三方的信息将注明具体的来源。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信息来源,并自行承担版权等法律责任。

6. 隐私保护

6.1本网站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单个用户的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本网站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6.1.1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6.1.2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6.1.3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6.2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本网站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

7. 免责声明

7.1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本网站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本网站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本网站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本网站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7.3

本网站不保证为向用户提供便利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本网站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7.4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本网站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7.5

用户同意,对于本网站向用户提供的下列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缺陷本身及其引发的任何损失,本网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7.5.1 本网站向用户免费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

7.5.2 本网站向用户赠送的任何产品或者服务;

8. 违约赔偿

8.1

如因本网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用户造成损失,本网站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8.2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本网站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本网站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9. 协议修改

9.1

本网站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本网站将会直接在本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本网站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本网站也可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9.2

如果不同意本网站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本网站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10. 通知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本网站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0.2

用户对于本网站的通知应当通过本网站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11. 法律管辖

11.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11.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网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其他规定

12.1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2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2.3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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