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今后在石家庄坐地铁这些东西不能带!

  • 2019-09-11 11:43:19
  • 石家庄本地宝

近日经常坐地铁的市民不难发现石家庄地铁的安检工作“升级”了加大了安检力度执行“人物同检”对乘客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为切实做好“双节”期间安保工作,维护广大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石家庄地铁全面提高了安检等级,依据石家庄市公安局与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试行)》规定,对每一位乘客做到无遗漏、精检查,并严格遵守安检规定使用安检机对乘客随身携带的提包、物品等进行一一详查。采取各类措施尽力改善排队情况由于安检升级,乘客进站可能增加一定的等候时间,地铁方面也会采取各类措施尽力改善排队情况。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人人知悉。石家庄地铁将在各车站安检点安装和摆放违禁品目录及国家相关法规标示标牌;国庆节前夕,石家庄地铁将联合轨道公安开展查获违禁品展示宣传活动;同时,持续开展违禁品目录宣传,通过媒体、官微、车站广播、制作宣传册等措施,加强宣传和告知。

第二,对地铁安检、安保安全员进行升级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公安机关及上级关于地铁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需求,认真制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同时做好规范服务、耐心解释工作。

第三,将根据客流情况,在主要安检点增加安检人员,保障顺畅通行。石家庄地铁工作人员将一如既往以乘客需求为导向,不断推进基础服务、设备服务、亲情服务等全面提升。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违禁品石家庄地铁严格执行“人物同检”安检措施,乘客进站可能增加一定的等候时间。请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违禁品乘车,以便缩短安检时间。某些化妆品,如防晒喷雾、洗甲水等瓶身标有易燃易爆、远离明火等标识的也不可以携带,乘客如有任何疑问,可联系石家庄地铁的工作人员。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

1. 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网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 其他枪支:打火机枪、仿真枪、催泪枪、电击枪、消防灭火枪、彩弹枪、火药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射钉枪等。

4. 军用或警用械具:手铐、警棍、甩棍、盾牌、脚镣、警绳等。

5.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6. 上述禁止携带军警物品除执行任务的军警人员以外人员禁止携带。

(二)爆炸物品类

1. 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射钉弹、发令弹等。

2.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爆破剂等。

3.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1. 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2. 菜刀、砍刀、美工刀、剪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武术、工艺、礼品的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的锐器、钝器。

3. 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品类

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及其专用容器。

2. 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

3. 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 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 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硼氢化钠等。

6.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类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

1. 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2. 除导盲犬和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 编辑:王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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